李 栋:中国古代对外交往中的宾礼
日期:2026-04-16 来源:《法学评论》 李栋
一、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
国际法学“历史转向”问题的提出
学界通常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视为近代国际法的开端。条约不仅确立了宗随君定的宗教原则,而且凸显了领土国家为标准的主权和契约原则。然而,如果不是按照上述标准界定,国际法的历史应当向前追溯。毕竟“主权国家的话语与叙事”是近代之物,充其量也就500年左右的历史。倘若以近代界定国际法的标准裁剪古代,不仅会遮蔽古代国家或者族群间交往的客观规则,而且极易导致诸多削足适履的误读。实际上,国际法学界已有观点指出,从功能主义角度看,只要把主权放大为相互间的独立关系,那么古代原始部落间的关系、城邦国家间的关系,也都可以纳入放大了的“国”际关系之中。
正是在历史主义和功能主义视角下,近代以来以西方法学话语为主体的国际法学获得了重新审视的可能。与西方已将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作为重要议题和方法,拓展国际法学研究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国内既有从历史主义角度进行国际法史研究的学者,大都从中国古代的“经史子集”中,寻找与近代国际法相似或暗合的记载和表达,并试图证明近代舶来于西方的国际法古已有之,或至少在理念上存在共通之处。
应该说,诸如此类的研究看似契合于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但实际上却在不自觉中陷入“自我欧洲中心主义”的窠臼之中。此种研究不仅使中国古代国际法的主体性知识无法真正展示,而且也让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的国际法学无法真正实现。因此,真正的问题是:我们从海外国际法学“历史转向”中的讨论中,能获得何种启示;如何将这些启示转化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国际法学“历史转向”问题,进而通过对于本民族过往国际法史的研究,参与到他们的讨论中去,贡献属于中国的主体性知识。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国际法学“历史转向”问题提出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在于:第一,“历史转向”是国际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二,“历史转向”是国际法学反思“欧洲中心主义”的具体表现。第三,“历史转向”是国际法学参与“全球法律史”讨论的重要议题。
“历史转向”有助于改变既往国际法学“欧洲中心主义”的倾向与弊端,同时能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到全球法律史的讨论,通过将视角回溯到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国际法学的地方性研究,最终实现在国际法学领域的“全球知识性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历史转向”背后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客观上为当下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国际法学的讨论和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方向。
正是基于上述的问题意识与理论预设,本文试图通过对于中国古代尤其是清代对外交往中的宾礼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法学“历史转向”为视角,探讨传统中国如何通过一种不同于近代国际法的理念和制度,解决了不同政治共同体之间的交往问题,并在东亚儒家文化圈内外,甚至更大的区域,实现了一种长期良好的“区域国际秩序”。
二、宾礼在先秦的由来与演变
如果抛开近代国际法的标准去检视中国古代乃至东亚世界,“中国的礼制”在功能主义上可认为是“国际法”。此一制度规范应称为“宾礼”。作为中国古代接待宾客的相关礼仪,根据主客身份的不同,宾礼强调不对等位阶的“朝贡礼”、以及对等关系的“客礼”。
宾礼更多关注的是外部世界。这里内/外部世界的区分,是古人关于世界的一种秩序文明的想象,其思维的起点是“天下思想”。内外有别的区分标准很大程度上是生活方式和文化意义的。不同层级的“服”,在内容和时间上对中央天子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都有严格要求,总之,宾礼要求“近者频来而远者希至;近者多贡而远者希献”。
随着时间流逝,疆域的扩大,华夏与四夷的表述逐渐明确,前者被冠以“华夏”之名,后者则被界定为“四夷”,即一种“中心—边缘”的文化地理格局。宾礼成为联系“内服”与“外服”,连接“华夏”与“四夷”,实现上述转化的制度性设计和纽带。在天下思想下,宾礼是在“内/外服”区分世界的框架下,实现两者融合、单向度转化、凝聚共识的制度性设计。
三、宾礼在清代的制度性表达
宾礼在古代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理想,而且存在大量的制度实践,秦汉以后真实地存在于历史发展之中。宾礼发展至清代不仅臻于完善,而且独具特色。为了更为具体地展示中国古代的宾礼,本文选取清代为论述对象。
在天下思想下,“内/外服”的区分,使得“中央的天子(甸服)—身边的诸侯(侯服)—周边的四夷(要服)”这样一种“三重的天下构造”,成为中国历代王朝宾礼设计和表达的基础。清代的宾礼也围绕此结构展开:中央朝廷和地方行省明确属于“内服”;属国、互市国及其之外的山海诸国属于“外服”;而藩部则介乎于“内/外服”之间。由于宾礼仅适用于“外服”,宾礼中的“朝贡礼”适用于藩部和属国,而“客礼”则适用于互市国以及之外的山海诸国。
01 宾礼在藩部的表达
藩部是清代独有的概念。藩部与清廷的关系是统一主权下一种相对于“行省体制”的特殊行政体制,即“理藩体制”。其介乎于“内/外服”之间,享有内服的一面,也带有外服的色彩。在理藩体制下,通过“朝贡礼”的规定,如年班、贡献、赏赐等,清廷让藩部进一步受到教化,实现“以夏变夷”的目标。相关制度集中规定于《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及《理藩院则例》中。
02 宾礼在属国的表达
明确属于“外服”范畴的属国,在礼部“主客清吏司”的管理下,适用“朝贡礼”,从属于“封贡体制”。与藩部相比,涉及属国朝贡礼的规定明显更为严格和具体,这与“内/外服”区分有关。属于“外服”的属国,需要更具体、更细致的朝贡礼使其向“内服”靠拢,也是保证天下秩序留存的客观需要。
03 宾礼在互市国及之外山海诸国的表达
互市国是乾隆朝中后期以后,逐渐从“外服”属国中分化出的一种与藩部、属国相并列的新类型,从属于“互市体制”,适用“客礼”。清廷并不要求互市国朝贡,只是在贸易方面遵守规则和禁令即可。“客礼”不论尊卑,只论主客,在交往之中行“相见礼”。清廷对待俄罗斯使团及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时,便倾向于比照“敌体之国”,以“客礼”待之。
四、作为“天下型”国际法的宾礼
清末以降,条约体系取代天下体系,宾礼退出历史舞台。美国学者何伟亚曾提出宾礼可以成为反思近代欧洲国际法“自然化了的霸权话语”的观点,引发学界讨论。问题是中国古代的宾礼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国际法。
如果放弃掉近代国际法的定义和标准,从历史经验的客观性角度上看,古代世界各种大小政治共同体之间必然存在着交往关系,必定恪守着一定的规范。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也表明,国际法应当是一个变动和开放性的概念。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近代国际法相对应,宾礼可以被认为是在东亚儒家文化圈,或更大范围内,中国与周边政治共同体之间所形成的国际法,是一种“天下型”国际法。
宾礼适用的前提是自愿性原则,即天下万邦面对“天下体系”是具有选择权的。与之相对,作为天下中心的中国只能向内用力,完善“礼乐刑政”,凝聚民心,并通过宾礼,以开放性的姿态面对外部世界,以期实现“天下归仁”的终极理想。
结论
如果真正践行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宾礼可以被视为古代中国人一种关于国际法的想象和类型。这种“天下型”国际法与近代国际法的差别在于:第一,宾礼的理想是将天下(世界)上所有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各异的政治共同体,在理论上纳入一个由“道”支配,单中心辐射四周,“由一驭多”的整体纵向结构;第二,宾礼是以家庭性为伦理本质的规范体系,其底层制度逻辑是将家庭中人与人之间处理关系的方法推广至天下(世界),主张天下(世界)应存在着某些公共性的利益;第三,宾礼由于在制度内容上强调互惠与往来,更强调作为内服中心的中国以身作则,向内用力,用良好德行吸引天下(世界)咸服,因而其对外更具内敛性和开放性,更契合于世界主义的立场。
(作者简介:李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